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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6章 听人劝吃饱饭(2/2)

也反应了当时情况发生时的实际情况。

原告在起诉状中写到从看台下去到卫生间一共需要十分钟左右时间,可在当时的情况下,员工已经憋的非常难受了,是不可能再忍受十分钟的时间去卫生间的,员工当时又不能随地解决,所以才会选择捷径,去看台侧面方便。

另外,受伤员工是男人,男人与女人在对如何解决小便这个问题上的选择不一致,而在尿急之下,男人往往会选择更为方便的方式解决。

经我们实地勘察,员工跳下去的位置距地面实际距离不足一米五,一般人跳下去一般不会受伤,主要是因为员工太胖,对于自己的身体素质过于自信从而导致受伤。

根据帝都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试行)的第十条之规定,“职工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,以及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重大、紧急情况的活动中、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,可以视为工作原因”。

综上,被告依据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,对员工做出《工伤决定书》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,且证据确凿,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合规。

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答辩完毕!“劳动局男员工答辩道。

“原告、被告,你们有新证据要提交吗?”身材瘦小的男法官问道。

“没有。”王川道。同时,被告男员工也表示没有新证据。

“好,现在开始举证。原告举证。”身材瘦小的男法官道。

“第一份证据,员工受伤的经过说明,及原告员工的证词。证明受伤员工系因自身原因造成受伤,与原告无关。

第二份证据,现场照片,看台距离地面有近一米五,这么高跳下来,很容易造成人身损伤。证明员工明知道会受伤还去做,是故意为之。不应被认作工伤。”王川硬着头皮道。

“被告质证。”身材瘦小的男法官看向三七分发型的劳动局员工道。

“第一份证据认可,不过对于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,该份证据充分证明了员工是去参加原告组织的集体活动才受伤的。

第二份证据认可,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。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员工知道跳下去会受伤。

质证完毕。”劳动局员工道。

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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